释义 |
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