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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执行标的是什么意思?
释义
    法院执行标的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诉讼程序中,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诉讼标的和执行标的有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后者是已确认的给付内容。
    法律分析
    一、法院执行标的是什么意思?
    词意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比喻目标或目的;二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种释义显然不能适应法院的审判工作。标的这种概念延伸到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教材分别对诉讼标的、执行标的概念作了相应的解释。在诉讼程序中,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二、为什么把诉讼标的释义为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本身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或者说,当事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靶矢、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由此,权利和义务成为诉讼的标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目的是要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既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给付内容。显然,标的再也不是权利、义务之争的问题。为此,执行标的应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包含以下要素:
    (1)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给付方式。即以何种方式兑现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如给付金钱、交付财物、完成行为等。
    (3)物种。即给付的物质种类,如现金、实物、行为等。
    (4)数额或要求。即物的价值、数目和具体标准。执行标的如果缺少上述要素,那么它就不明确、不具体。不明确的执行标的,是不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为此,执行标的概念,应当对执行标的的要素予以明确的概述和规定。可见,教材中对执行标的概念的释义是不够准确的,已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要求。执行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给付方式、物种、数额或要求的给付内容。
    诉讼标的和执行标的是两种不同的涵义,诉讼标的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而执行标的的含义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给付内容。
    结语
    法院执行标的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给付内容。与诉讼标的不同,执行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给付方式、物种、数额或要求的给付内容。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而执行标的是已经确认的具体给付内容。明确执行标的的要素对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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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