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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怎么算
释义
    应该是职工本人所有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加薪、奖金、劳保、节假日中的各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保金、伙食补助、误攴补助、外勤补助、出差补助、工种补助、营养补助、交通费、通讯费等等。
    一、工伤赔偿怎么支付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当职工遭到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项目:
    (1)工伤医疗费;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
    (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
    (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3)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的有哪些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三、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和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6、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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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