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
释义 | 经济补偿金支付首先应当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四)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十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十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上,当劳动者以 (一)至 (五)项中的任何一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非属于 (六)至 (十六)项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则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将承担以经济补偿金作为基数的两倍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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