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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零就业家庭如何认定
释义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为:
    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且属于大龄失业人员或者残疾人员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或者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四类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戒毒康复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5.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抚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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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5:4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