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执行董事的产生方法,公司章程完全可以直接规定,也可以规定产生的办法,如表述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某某担任;或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或聘用)产生;执行董事一般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而执行董事是否是股东,以及是否担任公司经理等职务,与产生办法一定是配套的,章程的具体内容也是随之变化的。执行董事,他本身作为一个董事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