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退费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退回原告一半的案件受理费。自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法院就应给原告退费。在撤诉、调解结案以及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会发生诉讼费退费的情况。因为法院不允许律师代领退还的诉讼费,因此诉讼费原则上只能由诉讼费缴纳方本人领取。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