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再婚对前任孩子是否有抚养义务 再婚对前任孩子有抚养义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再婚后与配偶子女形成继子女,继父母关系的,应当承担抚养继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保护合法收养关系,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育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消除;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歧视;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继父与继子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吗 一般情况下,继父与继子是没有抚养义务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 (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三、民法法之继子女抚养关系的内容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的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