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预告登记的作用有权利保全效力、顺位保全效力、破产保护效力。在不动产交易中,当事人依债法规则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但债权是相对权,于债权平等性的本质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债权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预告登记在保全请求权这一实体权利的同时,因为有登记的存在,还保全了请求权人取得权利的有利顺位。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