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狱和看守所应配备医疗设施,对病困罪犯提供及时治疗。对严重疾病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需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并报批准。 法律分析 看守所和监狱内配备有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监狱的医疗设施和机构更为完善。 在此期间如果罪犯生病的,应当给予及时治疗; 需要到地方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生病罪犯的医疗保障与刑罚执行 生病罪犯的医疗保障与刑罚执行是一个涉及人权和法律公正的重要议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于刑罚执行的影响不可忽视。一方面,罪犯生病可能导致其无法正常参与刑罚执行活动,如劳动、学习或社会重新融入等。另一方面,罪犯的健康状况也需要得到适当的医疗保障,以确保其基本的人权得到尊重和维护。因此,对生病罪犯的医疗保障是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相关机构和法律制度应确保罪犯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和康复。同时,也需要平衡罪犯的医疗需求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和效率。通过合理的医疗保障措施,可以更好地平衡罪犯的健康权益与刑罚执行的需要,实现刑罚的目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生病罪犯的医疗保障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任务,涉及人权和法律公正。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于刑罚执行影响重大。应确保罪犯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和康复。同时,需要平衡罪犯的医疗需求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刑罚执行的公正和效率。通过合理的医疗保障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