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毒的车最后怎么处理的 |
释义 | 毒品犯罪中使用的车辆是否作为作案工具没收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是专门用于毒品犯罪的车辆,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而主要用作其他使用如日常生活中代步工具,偶尔使用的,不认为是作案工具,应当予以返还。 一、贩毒案件存在证据“六难” (1)证据线索发现难 贩毒案件尤其是零星贩毒案件,贩毒与吸毒人员之间通常采取使用交易暗号、运用电话手机等单线联系,双方都是贩毒活动的“受益者”,而不想暴露;无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事主的报案,几乎无犯罪现场和痕迹留下,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间短,不易发现;家庭化、同乡化、集团化的贩毒情况日渐增多,吸贩交织以贩养吸,有的已形成较为固定的供需网络。 (2)提取直接证据难 近年来跨地区、跨省的异地贩毒的现象突出,流动性大,贩毒人员常居无定所,多以出租屋为落脚点,利用假身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查获证据难。作为贩毒案件核心的毒品不能缴获,除当场人赃俱获缴获毒品的贩毒事实易于取证外,其他贩毒事实特别是正在寻找买方,准备交易之时被抓获,身上未缴获毒品的案件证据难以收集。 (3)固定贩毒嫌疑人供述难 贩毒嫌疑人对其贩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数量等最为清楚,可以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是贩毒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其对贩毒事实往往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存在着较大的虚假性;多数嫌疑人作案次数多,时间长,易有反复性,甚至出现前后供述自相矛盾的现象,致证据不稳定;嫌疑人为逃避罪责,在庭审中翻供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供述真伪难辩,难以固定。 (4)形成证据锁链难 有不少贩毒案件是在毒品交易尚未终了时被破获,涉及嫌疑人上线的证据,交易对方的证人证言、毒品、毒资、称毒所用的天平等物证不易全面收集;有时交易对方素不相识,贩卖成功即分道扬镳,相关人的证据无从获得;贩毒尤其零贩毒次数频繁、时间跨度大,交易双方的语言在时间、地点、数量、具体情节上难以吻合;毒品本身是消耗品,不易缴获,形成证据锁链难。 (5)毒品、毒资追缴难 贩毒者为逃避惩罚,常把交易地点选择在河边、湖边,案发时便将毒品扔水里,被抓获后极力隐瞒毒品的真正来源、用途、去向等,谎称是向不识之人购买,切断了线索,毒品又是直接损耗性消费品,吸毒者吸食、注射后灭失,无从追缴。贩毒属于智能犯罪,毒犯常将毒资转移,对于以贩养吸的,毒资多被用于吸食毒品。 (6)查清全部犯罪事实难 贩毒案件因“中间环节”多,贩毒分子交易时频繁使用假名、假身份,利用知情不多的“马仔”及毫不知情少数贪利之人,许多案件毒品、毒资灭失,难以深入查清全案。目前贩毒分子将大宗毒品化整为零、零星贩卖的情况十分普遍,除当场查获的毒品数量外,对以前贩卖的毒品数量查证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