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医嘱不“三查七对” 不执行 2、口头医嘱不复述两遍 不执行 3、转抄或重整医嘱不经两人核对 不执行 4、服药、输液、注射有疑问不查询 不执行 5、药物质量、标签、有效期不检查 不执行 6、药物的作用、配伍禁忌不清楚 不执行 7、易过敏的药物不做过敏试验 不执行 8、集体摆药不经两人核对 不执行 9、使用毒、麻、剧药品不反复核对 不执行 10、输血不经两人核对 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