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释有权请求保险人给予说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产品的内容、签订合同的条件和规定、理赔的程序和期限等事项。”因此,如果保险人在核保时未对疾病名称进行核实,并在理赔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释有权请求保险人给予说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产品的内容、签订合同的条件和规定、理赔的程序和期限等事项。”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在核保时应当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明确理赔程序、期限和方式等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下列义务:…(二)提供真实、完整的合同履行所需的信息。” 总结: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核实疾病名称并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