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三个:诚实信用原则、真实交易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时,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并确实履行票据所载明的各项应尽的义务,切实承担票据责任。真实交易原则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应当是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中产生的,反映着真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时,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票据关系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反映真实的经济关系,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当事人要确实履行票据所载明的各项应尽的义务,切实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应当是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中产生的,反映着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才被人们赋予支付、汇兑、结算、信用的功能。如果票据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却被作为支付、汇兑、结算、信用等手段使用,就会产生经济诈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有关当事人的权益。所以,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是属于继承、征税而取得票据的情形除外。就是说,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是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的,它也应当遵循交易关系的基本原则即等价交换的原则。所以在一方当事人取得票据权利时,另一方当事人也应当获得相对应的代价即对价,这一对价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的。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具体来说,签发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的被背书人名称或者记载的被背书人名称与实际被背书人名称或者实际被背书人名称不符的,背书无效。同时,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转让或者背书。因此,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三个:诚实信用原则、真实交易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时,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并确实履行票据所载明的各项应尽的义务,切实承担票据责任。真实交易原则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应当是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中产生的,反映着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被人们赋予支付、汇兑、结算、信用的功能。等价交换原则要求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是属于继承、征税而取得票据的情形除外,这一对价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的。因此,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真实交易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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