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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社保异地转入满足程序有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社保异地转移的步骤和所需材料,包括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等。同时,列举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社保异地转移的步骤:
    1. 在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参保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需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办理需加盖单位公章,他人代办需本人签字)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社保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条件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若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社保机构将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说明原因。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办理社保转入所需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或在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
    三、社保的主要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3、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转移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所需材料可能会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 申请人身份证件:包括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 与原参保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失业登记证明。
    3.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失业登记证明。
    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5.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证明。
    6. 失业保险关系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证明。
    7. 生育保险关系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关系证明。
    8. 待遇领取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待遇领取证明。
    9. 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
    10. 转移资金结算账户: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需齐全、真实、有效,否则社保转移申请将无法办理。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材料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结语
    成都社保异地转移的步骤包括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以及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办理社保转入所需材料包括参保缴费凭证和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工伤保险制度是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为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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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