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每个月有一笔房租收入,对于房东来说本来是一件开心事,然而,如果发现自己租出去时好好的房子,收回来时面目全非,那可就开心不起来了。那么,自己出租给房客的屋子被损毁造成的损失,要谁来承担呢? 案情: 2018年6月,房东张三与租客李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李四向张三租赁房屋,租赁期限至2021年7月,年租金50万元。李四为经营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租赁期满后,固定设备及装饰装修无偿归张三所有。 合同签订后,李四将房屋装修并经营起浴场,但因房屋性质等原因迟迟未能办妥消防备案手续,浴场无法继续经营后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安吉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4日解除,该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2020年8月11日,房东张三将李四再次起诉到安吉法院,要求李四恢复房屋原状、清理房内垃圾并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有费5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李四为经营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并约定合同解除时固定的装饰装修均无偿归张三所有,且并未约定李四腾退房屋时需恢复原状,故张三诉请要求李四恢复原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根据现场调查,出租屋内堆积垃圾确已超过正常、合理使用租赁物所产垃圾的数倍,对租赁物的再次转租和使用产生较大影响,租赁方李四应对租金损失承担部分责任。而出租方张三在合同解除后未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损失扩大部分应由张三自行承担。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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