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己吸毒属于违法还是犯罪 |
释义 | 吸毒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吸毒成瘾者可被强制隔离戒毒,但属于行政处罚,非刑事处罚。持有毒品数量过多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若仅自用且持有数量不多,则不构成犯罪。但若持有毒品数量较多,则会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吸食毒品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对吸毒者进行行政拘留,对吸毒成瘾者还可以强制隔离戒毒。但强制戒毒仍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 《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该条例同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对一般吸毒行为的处罚是行政拘留,而对吸毒成瘾的则可以强制隔离戒毒。 另外,吸毒者必然本身也持有毒品,如果持有数量过多,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对于以贩养吸毒的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所以,吸毒者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但吸毒者必然本身也持有毒品,如果持有数量过多,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很明显,如果行为人只是自己单纯的吸毒,并且此时持有毒品的数量不多,则不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过,在吸毒的同时,很有可能持有毒品的数量比较多,这种情况下就会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结语 总结来说,吸食毒品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吸毒成瘾者可被强制隔离戒毒,但这是行政处罚,并非刑事处罚。吸毒者持有大量毒品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持有大量毒品时需注意可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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