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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户口在杭州可以上公立幼儿园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对于常住户籍适龄幼儿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的规定。对于常住户籍适龄幼儿,报名时需提供户口本、房产证和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原则上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民办幼儿园报名,符合条件的可被安排到社发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若未被录取,则由社发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法律分析
    (一)区常住户籍适龄幼儿向所在教育服务区幼儿园报名,幼儿园将根据适龄幼儿的户籍情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录取:首先考虑户籍情况,然后是落户时间,最后是年龄。如果符合条件幼儿的人数超过该园的招生计划,那么将根据落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录取。未被录取的,由社发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1.住户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
    2.适龄幼儿自出生日起寄养在本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适龄幼儿户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在幼儿园教育服务区;
    3.适龄幼儿有开发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常住户口适龄幼儿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本;2.房产证;3.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原则上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民办幼儿园报名,经社发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详见附件2。入园条件遵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5号)执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未被录取的,由社发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户籍本和父母双方身份证;
    2.父母双方在开发区的(临时)居住证或房产证;
    3.父母一方在杭州市区交纳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4.父母一方与开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5.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城市农民工随迁儿童服务办法》的相关规定,杭州公立幼儿园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有特殊政策。这些政策包括:
    1. 招生对象:杭州公立幼儿园主要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招生,但若学位空缺,也欢迎符合条件的学生家长进行插班。
    2. 报名条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有效居住证明、儿童健康证明等。
    3. 学费:杭州公立幼儿园的学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对较为合理。
    4. 教学设施:杭州公立幼儿园注重设施建设,配备有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和活动场地,确保孩子们在良好的环境下学习和成长。
    5. 教育资源:幼儿园会安排专业教师进行教学,并提供一定的教育资源,如绘本、音乐、美术等,以激发孩子们的兴趣和潜能。
    6. 课外活动:杭州公立幼儿园会定期组织各种课外活动,如亲子活动、文艺比赛等,让孩子们在活动中锻炼自我,增长见识。
    7. 政策保障: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杭州公立幼儿园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优惠学费、赠送礼品等。
    总之,杭州公立幼儿园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体现了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和支持。
    结语
    首先,根据题目所给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区常住户籍适龄幼儿向所在教育服务区幼儿园报名时,幼儿园将根据适龄幼儿的户籍情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录取:首先考虑户籍情况,然后是落户时间,最后是年龄。如果符合条件幼儿的人数超过该园的招生计划,那么将根据落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录取。未被录取的,由社发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其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原则上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民办幼儿园报名,经社发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详见附件2。入园条件遵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5号)执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未被录取的,由社发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最后,根据题目所给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住户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适龄幼儿自出生日起寄养在本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适龄幼儿有开发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这些幼儿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房产证、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综上所述,适龄幼儿报名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幼儿园会按照不同的顺序进行录取。对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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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1: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