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责任如下: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一、民法典中非本人签字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中非本人签字合同需要效力待定的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法律效力。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合同有法律效力。 二、签订合同的不是本人有效吗 签订合同的不是本人如果有委托书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委托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属于无效的合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经代理人追认属于有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