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次授权的委托人能签订合同吗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二次授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委托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以及复代理的法律特征和条件。在二次授权中,需要注意法律规定是否禁止转委托以及委托合同中是否明确允许转委托。如果法律禁止转委托且合同允许转委托,则可以再次转委托。复代理具有三个法律特征: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在转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此外,在复代理的条件中,还需要 法律分析 一、关于二次授权的委托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我们需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询问委托事项的法律规定是否禁止转委托;二是查阅委托合同中是否明确允许转委托。如果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合同约定可以转委托的可以再次转委托。 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二、复代理的法律特征 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 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三、复代理的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二次授权的委托人和转委托责任是信托法中重要的一环。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将其权利和义务转委托给其他人,但是二次授权的委托人和转委托责任需要特别注意。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二次授权的委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选任或者更换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二次授权的委托人还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选任或者更换后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二次授权的委托人没有尽到上述的义务,导致转委托的行为违反了信托法的规定,给信托财产造成了损失,那么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二次授权的委托人和转委托责任在信托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委托人需要认真考虑转委托的第三人的选任或者更换,并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避免转委托行为违反信托法的规定,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结语 二次授权的委托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需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询问委托事项的法律规定是否禁止转委托;二是查阅委托合同中是否明确允许转委托。如果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合同约定可以转委托的可以再次转委托。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复代理的法律特征包括:(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复代理的条件包括:(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九百五十六条\t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t第九百五十九条\t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t第九百五十八条\t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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