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判决书可以当做证据,判决书是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要判决书与审理的案件相关,可以证明该案的相关事实,则可以视为书证。 一般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果等,如果是刑事案件还会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则由自诉人承担。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