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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害专利权的表现形式
释义
    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即专利侵权行为形态,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专利侵权行为作出的分类规范,这对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应当说,专利侵权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专利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都会存在立法规制上的差异。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专利法理论与实务,我们认为,侵害专利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大致划分为下列类别:
    (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实施他人专利的侵害专利权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可见,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侵害专利权行为,是发明假冒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是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四种具体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冒充他人专利行为
    冒充他人专利行为,是对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冒充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专利。与前两种专利侵权行为相比,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专利管理权和冒充专利产品使用人的权利,这与假冒专利有显著区别,因为冒充的专利根本不存在,假冒他人专利,专利权是客观存在的。[9]因此,冒充专利行为一般不作为专利侵权对待,[10]但我们认为,当冒充行为人冒充了他人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时,也属于专利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第5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冒充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五种具体形式: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其他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除了上述三种表现形式之外,在理论上和实务中还存在这样几种专利侵权行为。一是反向假冒,即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标注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二是间接侵权,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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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2: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