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被告变一被告算重复起诉吗 |
释义 | 被告变为一个人但是诉讼请求,标的相同的一般也是属于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重复起诉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需注意的是,新的事实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发生新的事实”的相关条文规定有: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考虑到上述“三费案件”时间延续的特殊性,在发生了诸如一方抚养能力显著恶化、物价水平明显上涨等因素而形成的新事由、新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这种纠纷再行诉讼。此处的抚养能力显著恶化、物价水平明显上涨等即属于新的事实。 (2)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维持婚姻、收养关系的前诉来说,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新情况、新理由即可理解为能够突破一事不再理的新事实。 另外,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以发生新的事实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受理。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此也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审查仅是一种形式审查,仅审查“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至于该“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起诉的受理阶段无需审查,而有待于受理后进行审查处理。当事人主张的新的事实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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