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由此不难得知,对于法院腾房的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因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