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强奸罪被害人谅解不可以免予起诉。中国目前并没有制度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能被免予起诉或减轻刑罚。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补偿受害人,也给予施害者重返社会的机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一些犯罪行为纳入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强奸罪不在其列。 近年来,只有一些地方司法机构在“刑事和解”领域作出过一些尝试。检察院促成受害者家属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达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和解”,待案子到了法庭,法官会酌情轻判因为法律的冰,对违法者应当是一样坚硬,一样苦寒,不能随随便便地释。敲开一道口子,就是一道法治的罅隙,有人就可能把利益的铁锹伸进去,挖出通往自由的洞口。即使是对未成年人,一旦其触犯刑法,“保护”也应该极为审慎,合法在前,一切在后,“保护”是初衷,但绝不能成为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