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处理缺斤少两的方法和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超市缺斤少两赔偿标准及消费者投诉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超市欺诈行为应按购买金额三倍赔偿,不足500元则为500元。消费者投诉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产生争议,可向县级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范围包括明确被投诉方、非经营者间争议、已告知商品瑕疵、已达成和解、缺乏证据等情况不受理。消费者协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调解,复杂情况可延长至3个月。 法律分析 一、超市缺斤少两赔偿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什么是消费者投诉 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三、消费者投诉业务范围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结语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商品时,若发现缺斤少两等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最低为购买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投诉应当书面或口头提出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由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投诉范围包括明确被投诉方、消费权益争议、有必要证据等,同时不包括已达成和解、法院已受理等情况。消费者协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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