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6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 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