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外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 |
释义 | 法律分析:对外担保分两种情况 : 1、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策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数额有规定的,不得超过该规定的数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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