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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有效力吗
释义
    办理登记没有效力。质权成立,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
    一、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如下:
    1、股权需要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要想成为质押的对象,必须具备可转让性;
    2、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合同的成立之时,但也有例外,关于凭证的质押合同需要在凭证交付后才生效,股份股票质押合同需要自登记之日才生效。
    三、股权质押融资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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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