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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供热违约金怎么规定缴纳?
释义
    供热违约金是合同上有注明是需要进行缴纳的供热采暖期交费的最后期限。
    需要缴纳,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费有滞纳金合法吗
    物业收滞纳金在合同中有约定则合法,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约定了滞纳金的相关事宜,业主应当遵守合同条款,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楼道内供热管道产权归属
    供热系统产权分界为建筑物外墙1.5米,楼外供热系统产权为供热企业所有;楼内公用立管产权为单元内用户共有,供热企业负责维修、维护,维修双方产生的材料费由单元内用户共同分摊,管理由双方共同负责;入户分支管路、附件及户内采暖系统发生损坏、丢失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材料费由用户负担。
    三、北京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基本热价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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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0: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