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质帮助权的三种情况 |
释义 | 物质帮助权的三种情况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所谓抚恤优待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遗属。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要发给定期抚恤金。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城市居民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证标准的,有请求获得基本生活物质的权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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