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担保人承担怎样的责任 |
释义 | 房屋买卖担保人需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责任。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二十年不予保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在合同中具有威慑作用,需要考虑违约成本。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时,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房屋买卖担保人承担怎样的责任 房屋买卖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标准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标准一般是,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由于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因此,它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也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才可请求减少或增加。但是,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它是合同双方在打算违约时要考量的成本。 结语 房屋买卖担保人需承担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的责任,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二十年的不受保护。违约损失赔偿标准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约定的违约金具有威慑作用,应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双方在违约时需考虑违约成本。根据以上规定,法律保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维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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