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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乌鲁木齐户口迁入材料一览
释义
    根据乌鲁木齐市户口管理办法,符合条件之一的中专毕业生可以在乌鲁木齐市落户。其中,应届毕业生和购房落户条件较为详细。在购房落户方面,购房面积不同,落户人数也不同。在有固定住所落户方面,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和缴纳相关税费证明。在投靠落户方面,需要提供投靠人的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子女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在人才引进方面,需要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或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专毕业生可以在乌鲁木齐市落户:被驻乌鲁木齐市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乌鲁木齐市企业就业,且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乌鲁木齐市就业,且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乌鲁木齐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乌鲁木齐市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并在乌鲁木齐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是以毕业证上的毕业时间为界限的,未满毕业时间一年视为应届,超过毕业时间一年的则视为历届。
    2、购房落户
    在乌鲁木齐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落户:
    购房面积在90㎡以上(不含90㎡)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购房面积在60㎡以上90㎡(均含本数)以下的,可申请办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户口;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符合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屋产权证落户条件的,也可将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
    3、有固定住所落户
    在乌鲁木齐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并缴纳契税等证明的固定住所)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
    在乌鲁木齐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或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调动至乌鲁木齐市的工作人员在本系统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的(须提供企业内部调令);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乌鲁木齐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或医疗保险的(须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
    4、投资落户
    在乌鲁木齐市注册登记满三年或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含外资企业),依据其在乌鲁木齐市投资额度和纳税情况,可为下列人员(在乌鲁木齐市有固定住所)办理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
    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股东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5、投靠落户
    被投靠人在乌鲁木齐市落户满四年,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居民(不含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登记结婚,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落户;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离退休(职)人员,可申请投靠在乌鲁木齐市的子女落户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在乌鲁木齐市的父母落户,未婚的独生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年龄限制;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以投靠其在乌鲁木齐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6、人才引进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科技奖获得者及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及自治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及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乌鲁木齐市紧缺、急需的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市公安局户政处工作人员介绍,须提交材料中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如果户籍证明上可以证实的,不需开具其它证明;不能证实的,由子女工作单位出具。“随其共同居住”凭本人申请即可,不需其它证明。
    结语
    中专毕业生想要落户乌鲁木齐市,需要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同时,购房落户、有固定住所落户、投资落户、投靠落户以及人才引进也可以帮助符合条件的人申请落户。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条\t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六条\t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三条\t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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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