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只要没有过诉讼时效。但有几个例外: 1、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公诉案件: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查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查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于受理。 3、刑事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之外的,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