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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民事案件复查规定?
释义
    检察院复查民事申诉案件规定有下列几种: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总而言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的额决定确有明显错误的,还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增加案件的反转机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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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