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错案的难以避免性 |
释义 | 自从人类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以来,刑事错案就没有消失过,即使在司法良好运行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刑事错案具有难以避免性,这是由刑事案件的特点、刑事证明的特点以及司法主体的特点等因素决定的。 (一)刑事诉讼过程是一种间接的、回溯性的认识过程 刑事诉讼过程是司法人员通过收集证据,以证据相互印证的方式再现犯罪事实,达到对已然犯罪事实认知的过程。首先,这一过程是主观反映客观的认识过程。当人类的行为符合客观现实的规律时,其行为及其结果就是正确的;反之,行为及其结果必然是错误的。司法人员通过证据间接认识的案件事实可能与真实的案件事实相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错案。其次,刑事诉讼是一个回溯性的认识过程。刑事案件都是过去发生的事实,除了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在场目击证人了解案情以外,其他人并不了解。作为解决法律纠纷的司法机关只能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收集到的各种实物证据来认识案件,回溯性认识增加了认识的难度,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偏差。 (二)刑事诉讼证明不同于一般的证明活动 证明作为一种思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但刑事诉讼证明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在控辩双方共同参与下,由中立的法官裁决案件的过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通过举证、质证来证明案件事实,这种举证、质证活动具有一定的随机性,最终证明的案件事实可能和真实的案件事实并不相符。其次,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活动,国家必然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而在一定时期里,国家在追诉犯罪中投入的资源是有限的,因而诉讼过程不可能无期限、不计成本。各国普遍在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办案期限制度。期限结束,司法机关必须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情况终结案件,案件结论未必和案件事实相符。第三,从追诉形态看,刑事案件中行使追诉权的主体大多由国家机关担当。尽管法律要求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遵循客观公正义务,但基于职业惯性,以国家为后盾的追诉机关往往倾向于从控诉犯罪的角度收集证据,而忽略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这也容易导致错案。 (三)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离不开人的因素 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是司法人员在主观意识指导下进行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是借助证据的证明作用,并依靠司法人员的主观理性判断来实现的。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虽然具有自觉性和自主性,但并不能保证认识的正确性。法官的主观性一方面有利于发挥人的能动性认知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判;另一方面,除了上面提到的基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性造成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以外,还有可能发生法官出于主观故意,对案件枉法裁判,制造错案。另外,法官的专业背景、人生经历等因素也会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尽管现代司法制度通过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建立司法官员惩戒机制来防止违法办案现象的发生,但只要有人的因素,这种现象就难以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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