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落户。 法律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