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的权益限制有哪些? |
释义 | 离婚诉讼的主旨是关于诉权限制和诉讼流程的介绍。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包括女方在特定时间内不能提出离婚诉讼,但有特殊情况例外。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诉讼离婚的流程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和开庭审理阶段。案件管辖原则取决于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有哪些? 诉讼离婚的诉权的限制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诉讼离婚的流程 原告起诉阶段 1、咨询、聘请律师,或者自己查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3、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辩阶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当然被告可以不答辩,被告需要延长答辩期的向法院申请。 被告和原告的权利可以看法院送达的告知书。 开庭审理阶段 主要是开庭审理,离婚诉讼原告应当到场,如果开庭被告不到的,会延期开庭一次。开庭时候,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辩论和阐述。一般离婚诉讼的庭审分为如下过程: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调解→双方总结 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成功的发调解书。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离婚诉讼的诉权限制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必要。夫妻自愿离婚时,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诉讼包括起诉阶段、答辩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案件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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