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的有碍侦查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逃跑,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的限制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监视居住的限制和适用条件是指在特定的侦查情形下,对某人进行居住监视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视居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严重刑事犯罪嫌疑;2)其他侦查手段已经无法达到预期效果;3)法院批准监视居住的决定。同时,监视居住也受到一定的限制:1)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2)必须采取必要的监视手段;3)必须保障被监视人的合法权益。监视居住的限制和适用条件旨在平衡侦查需求和个人权利,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逃跑;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监视居住的限制和适用条件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平衡了侦查需求和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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