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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什么?
释义
    监视居住的主旨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制其离开指定区域并进行监视,以防止破坏证据、逃跑或干扰证人等行为。监视居住不能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因为行政拘留所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不符合监视居住的要求。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可能导致逮捕或拘留。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手段,旨在确保侦查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一、监视居住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监视居住能否在行政拘留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
    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国的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是要遵守相关规定的,如果出现有碍侦查的话是会影响到监视居住的效果,甚至是取消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结语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监视居住的场所应为住处或指定的居所。行政拘留所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不适合作为监视居住的场所。因此,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相关规定,若有碍侦查行为,可能导致监视居住效果受影响,甚至被取消。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动的监视和限制,以确保侦查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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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16: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