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中可能影响侦查的情形 |
释义 | 在公安机关拘留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有逃跑或自我伤害的行为,同时在监视居住期间也有可能销毁或伪造证据,妨碍侦查工作。此外,在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监视居住可能存在人身危险。另外,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导致同案犯逃避或阻碍侦查工作。最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员可能与犯罪有关系。因此,在适用拘留措施时,公安机关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包括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等。 法律分析 首先,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进行逃跑或自我伤害的行为;其次,在监视居住期间,他们有可能销毁或伪造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从而妨碍侦查工作;此外,在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监视居住可能存在人身危险;另外,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导致同案犯逃避或阻碍侦查工作;最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员可能与犯罪有关系。 一、公安机关拘留程序 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强制羁押措施,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对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2、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1)被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外,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拘留决定,但仍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结语 最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家人或单位产生危害,因此,在执行拘留期间,公安机关还需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人员,防止其与犯罪有关系,从而妨碍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160;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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