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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外人对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释义
    

法律主观:
    


    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两种程序救济。持这类观点的主要是河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的张华仕,他曾在中国法院网发表《案外人不服 财产保全 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这篇文章,在文中他提到了案外人可以选择采取上述两项救济权利,这篇文章后来被很多网站转载,它也成为新民 诉讼 法解释实施后旗帜鲜明的关于不服保全裁定救济途径的论述之一。文中作者评述“尽管2015 民事诉讼法 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是关于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第一个明确规定,但整个法律条文中并未出现只能、仅能等用词,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在其他文件或者场合流露出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只能采取复议程序救济。” 另外作者还提到《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赋予了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的一部分,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自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享有异议权,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赋予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案外人以异议权恰恰符合法律体系解释的要求,不赋予其异议权反而不符合法律体系解释的要求。因此,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案外人依法应享有异议权。 对于 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程序 ,可以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案件以及裁定的条例提出异议,确保自身利益,保障自身权利,了解相关 法律知识 要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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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6: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