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守所对投递物品、会议、通信、请假的规定看守所应当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罪犯收发的信件进行核查。经检查,没有问题的,可以发给被拘留人本人;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信件,应当扣留,移送办案机关处理,一般通过邮寄的方式就可以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受办案机关委托,可以对罪犯收发的信件进行检查。发现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拘留或者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受办案机关委托看守所检查罪犯收发信件的,应当全部交由办案机关处理。被刑拘的罪犯,可以与其近亲属联系。 所有寄出和收到的信件都必须经过看守人的检查。发现妨碍反动言论传播监督的,予以拘留,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