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什么 |
释义 | 律师分析: 2020年9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五个车险条款。随后,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对自己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与原《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比较,发现新条款中删除了老条款中的附加险6个,但新条款的附加险又增加了六个新的附加险,附加险仍然为11个。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增加的附加险有: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4、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5、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6、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 机动车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公司免赔一定的比例,5%,10%,15%,20%都可以,这时候主险赔款按比例打折,主险保费也可以按比例下降。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为什么要投保车轮单独损失险,原因是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事项,也就是车轮单独损失单独损失,车损险是不赔偿的。 3、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以前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发动机被水损毁,不包含在车损险里,投保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被水损坏,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现在发动机涉水责任含在车损险里了,这个附加险是减责任,减保费,买了这个附加险,保费可以下降,但发动机进水坏了,保险就不赔了。 4、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5、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 在老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无论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还是机动车车上人员保险条款,保险公司都扣除受害人实际发生医疗费中的自费药品金额,扣除比例一般在医疗费的10-30%,保险公司自费药品扣除金额是比较高的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即投保人如果投保了《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医疗费中的自费药品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或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医疗费中的自费药品金额不予扣除。 6、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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