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 1、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3、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4、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5、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7、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8、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9、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10、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