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违法所得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所谓违法所得,是指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它既不同于销售金额,后者是销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也不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如果没有卖出就被查获,这里则只有经营数额而无销售金额。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虽有违法所得但数额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这并非绝对不能按犯罪处理。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违法所得将特别巨大,危害严重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指出,已经销出,但购买人因种种原因还未付给销售金额,则不是没有销售金额,对之,构成犯罪,应是既遂,而非未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