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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区属企业改制审批单位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针对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和办法以及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和办法。对于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需要企业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和改制方案一式10份报区体改办,区体改办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进行会审,形成决定性的意见后,由区体改办撰写会议纪要并送各参会单位。企
    法律分析
    根据区政府第60次区长办公会研究,经批准,依据《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的批复》(昌政复〔2002〕3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旨在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
    一、关于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的具体审批程序和办法
    1、企业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改制方案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和改制方案一式10份报区体改办。
    2、区体改办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进行会审。区体改办提前5天将联审会议通知和企业改制方案送达有关职能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自身的职责和有关政策、法规对改制方案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审批意见,派负责人准时参加联审会议并详细阐述本部门意见。会议形成决定性的意见后,由区体改办根据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撰写出会议纪要(纪要发各参会单位)。
    3、企业依据联审会议决定对改制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将方案一式2份上报区体改办,由区体改办依据联审会议纪要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复审,并代表区政府做出批复。
    4、区财政局依据区体改办代表区政府对改制方案的批复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资产处置手续。
    二、关于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的具体审批程序和办法
    1、企业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改制方案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和改制方案一式12份报区政府,由区体改办代收。
    2、区体改办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进行审核。区体改办提前5天将专题会议通知和企业改制方案送达有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自身的职责和有关政策、法规对改制方案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派负责人准时参加专题会议并详细阐述本部门意见。区体改办根据会上各部门的意见形成审核意见。
    3、区体改办将审核意见和改制方案一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对改制方案进行审批。
    4、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对改制方案的批复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资产处置手续。
    三、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改革方案按上述程序和规定报批。
    拓展延伸
    根据《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改制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中,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批准等环节。具体审批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机构编制部门制定。
    另外,根据《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改制过渡办法》第七条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当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同时,事业单位改制企业应当继续承担原有的社会公益责任,并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批准等环节。同时,改制后的企业应当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改制企业应当继续承担原有的社会公益责任,并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结语
    本方案旨在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对于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企业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将审批意见和改制方案一式10份报区体改办,区体改办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进行会审,形成决定性的意见后,由区体改办撰写会议纪要并发送各参会单位。企业依据联审会议决定对改制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将方案一式2份上报区体改办,区体改办依据联审会议纪要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复审,并代表区政府做出批复,区财政局依据区体改办代表区政府对改制方案的批复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资产处置手续。对于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企业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将审批意见和改制方案一式12份报区政府,由区体改办代收,区体改办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区体改办将审核意见和改制方案一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对改制方案进行审批,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对改制方案的批复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资产处置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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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