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是共同犯罪吗 |
释义 | 是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其中就包括提供信用卡的行为。如果提供人明知,则属于电信诈骗的帮助犯。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什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于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对于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对于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对于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对于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对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行为人有上述情形的,其公安机关即可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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