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消法对于打假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新消法对于打假是如何规定的 打假者不得“以牟利为目的” 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工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提出,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 今年8月,消保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明确“职业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护。送审稿起草说明提出,《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第二条引起较大的反响,存在不同认识,但赞同的意见不断增加。在广泛研究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吸收了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修改为“以牟利为目的”,以更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和贯彻上位法《消法》精神。为此,送审稿第二条在立法层面首次回应了社会关切,明确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应本条例。 未经消费者同意禁电话推销 送审稿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送审稿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经营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删除、修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经营者已履行明示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应留存至少三年。 专家解读 疑假买假可起到协同共治作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去限定打假人,原来的法律也没有支持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者或打假人。只是实施条例第二条强调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不受消法保护,细分来看是两层含义:一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人以营利为目的不可以;二是金融消费者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原来消法的适用范围。 邱宝昌表示,对于何为职业打假人,应由有关部门给出定义,因为普通消费者进行维权,也是具有盈利目的的。邱宝昌认为,重点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 此外,针对所谓“职业打假人”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邱宝昌则认为,对于违法经营者进行投诉、举报、起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认识疑假买假者的角色与功能。疑假买假对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来说,能起到协同共治的作用,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刘俊海教授认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离不开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警示全行业、全面教育社会公众、慰藉公众心理情感的六大社会功能。 职业打假人何以“骤然兴起”? 首先是立法机关对职业打假人现象预期不足,使得现行法律制度给职业打假留下了生存空间。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前,对产品质量问题只有“假一赔一”的规定,而新《消法》对部分商品产品质量问题增加了“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具体到进口食品领域,一罐常见的进口婴幼儿奶粉动辄两三百块钱,根据新《消法》惩罚性赔偿规定,职业打假人一次购买一箱六罐装的奶粉,一旦“打假”成功,打假人收获的利益就可能达到数万元。 这种惩罚性赔偿机制的设定初衷,原本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结果却使得职业打假成为了有利可图的行业,这恐怕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其次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判定过于笼统,对于很多非常轻微的问题,只要与国家标准不符,都被大而化之的列为不合格,使得产品“入罪”门槛过低。比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中,对标签字体高度有一些具体要求,其本意是保证标签的清晰可辨,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不良商家刻意隐匿食品安全信息,蓄意欺诈消费者。但是现实中就有打假人拿着与标准仅仅差别零点几毫米的标签向企业提出巨额索赔的情况。再比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部分主要营养素的标注有字体加粗的要求,其他的没有,如果企业在制作标签过程当中疏忽了这点,也会被判定为食品质量不合格。这种无关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不合格,在职业打假人眼中,恰恰是最容易揪住的“小辫子”,发现这种问题既不需要简短的技术,也不需要复杂的仪器设备,只需要掌握一些国家标准,加上耐心和仔细,几乎总能找到这样的问题,使职业打假人的“入行门槛”大大降低。 此外,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频繁变化也使得企业无所适从,而让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以杏仁和扁桃仁的名称为例。这两者在英文当中都是almond,而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杏仁”这种译法更为普遍,已经被大多数消费者接受。可是根据一些新的标准SB/T10673-2012《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SB/T10670-2012《坚果与籽类食品》)和NY/T867-2004,almond应当被译为扁桃仁而不是杏仁。此类由于标准变化产生的新问题最容易成为职业打假人盯上的目标。 而且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旦曝出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声誉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不少食品经营企业为了尽量减少公关压力,有时候也愿意“破财消灾”,私下与职业打假人进行和解,更是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职业打假人的积极性。 职业打假人的手段都有哪些? 职业打假人是在消费品领域中通过“知假买假”获取经济利益的一批人。他们一般都具备相当纯熟的法律知识,熟稔行政、司法程序,并且在长期“打假”的过程中,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形成了一系列标准化、规范化的“打假”模式。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买,二公开,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多方面施压。 一买,是首先在市场上寻找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进口食品,通常是标签制作错误的,然后直接购买相当的数量,以确保一旦索赔成功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二公开,是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化证据。通常来讲,许多进口食品在经过进口商品检验的时候,都会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部分食品还需要进行标签备案,通过公开这些信息,打假人就可以将产品的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进出口手续、特别是产品标签等一系列证据固定下来,便于后续的索赔。三举报,如果打假人买到的产品标签与监管部门的备案不符,那就证明商家存在篡改标签的行为,或者是加贴了不合格的标签。此时打假人就会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查处涉案产品,并要求给予奖励。但如果买到的产品标签与备案一致,那就说明企业在进口环节中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标签是经过检验得到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这时打假人可能会通过投诉的手段,根据其所掌握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更改检验结论。这个环节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具体本文会稍后详述。四复议,如果通过投诉举报,打假人还没有实现其目的,比如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不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或者不认可打假人提出的依据,打假人往往还会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向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要求复议。复议对打假人来说有几个好处,一是进一步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扩大影响力,同时有可能推翻下级行政机关的结论。二是明确诉讼主体,为第五步的行政诉讼埋下伏笔。 五诉讼,如果行政复议环节仍然不能确认被投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打假人有时还会以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各种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决。 在上述五个步骤中,打假人还坚持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以期获得最大的利益。先民事、后行政是指打假人在购买所谓“问题”产品后,会首先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等依据,与经营单位联系索赔,之后在整个“打假”五步骤中,始终保持与被投诉人的沟通渠道,一旦被投诉人“服软”,愿意赔偿和解,立即撤销投诉、复议或者诉讼。而如果被投诉人始终不愿意和解,打假人就会不断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手段给行政机关“找麻烦”,间接向被投诉企业施加压力。但无论手段如何变化,归根结底,还是“利”字当头,这也是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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