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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撂荒几年政府有权收回
释义
    俩年。
    一般情况下是两年,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耕地撂荒在我国农村较为普遍,主要是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耕地撂荒有多方面的原因,“谷贱伤农”!在种地不赚钱的情况下,一些农民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他人种树、养殖,一些人宁愿撂荒也不愿意耕种。
    一、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二、土地撂荒处理方法有:
    1、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把具备条件的撂荒地尽可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累计完成9亿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2、提升耕地质量
    引导各地结合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尽快恢复撂荒地肥力,提升产出水平。2021年在南方耕地酸化、北方耕地盐碱化问题突出的地区建设200个退化耕地治理集中连片示范区,改善耕作条件。
    3、推进生产机械化
    加快适宜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累计创建750多个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引导各地围绕耕种薄弱环节开展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活动,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
    4、强化技术指导服务
    依托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等,在撂荒地集中区域,有针对性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提高产出效率、增加农民收益。
    三、闲置土地怎么做到不抛荒:
    1、转包
    土地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出租
    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互换
    土地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
    土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5、入股
    土地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除以上几种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流转方式进行流转,但不论采取任何流转方式,都要在流转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的进入流转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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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43:25